近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一養殖場因養殖廢水污染環境,被罰50萬元。
記者查閱近期新聞發現,多地都在近期出臺了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政策文件,“環保”再次成為焦點。
你知道嗎?當廢水已經達到“有毒有害”標準,就是嚴重污染環境,甚至觸犯刑法。近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一養殖場因養殖廢水污染環境,被罰50萬元。
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對鄒某經營的養殖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養殖場鴨舍旁有土坑且未硬化,儲存有養殖廢水。《監測報告》顯示,儲水坑內的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16.1倍,懸浮物超標4.6倍,氨氮超標10.4倍,遂作出《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并處罰款500,000元。
經行政復議、一審、二審判決,均維持該項處罰決定,鄒某仍舊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全部義務,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遂申請強制執行。
經四川省崇州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行為執法主體正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準予執行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養殖場內活禽等有價物品進行現場變賣用于抵扣罰款,執行到位案款284,198.92元。
法院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近日,浙江省也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寫進了十四五規劃當中。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浙江省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重大決策部署,由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編制了《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近日,臨沂市臨沭縣店頭鎮開展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活動,堅決打贏藍天綠水凈土保衛戰,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環境的需求,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滿意度。
逐村摸排,托清底數。該鎮成立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聯合工作組,工作組由鎮環保辦工作人員、工作區工作人員和村干部組成。工作組逐巷進行走訪,遇到空院落,就進入院子落實院子里的情況,確保應排進排,不漏一戶,建立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臺賬。
逐戶通知,自行整改。在排查過程中,對發現的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現場通知養殖戶進行立即整改。重點排查養殖污水直排、雨污分流等問題,所有養殖場必須有沉淀池,保證養殖污水達標排放。
逐戶驗收,確保成效。根據前期排查的問題,按照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臺賬進行逐戶銷號,現場驗收。針對整改不到位的,再次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讓其整改,一直到整改到位為止,真正提升店頭鎮人居環境,提高人們生活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