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2日,甘肅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岷縣某小作坊實施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小作坊內生產加工的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外包裝或者外置標簽牌上未標明任何食品信息。現場稱重共93.05公斤(凈重),并對該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93.05公斤散裝食用植物油,罰款30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對當事人的教訓深刻,同時對我縣廣大小作坊經營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作為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經營過程中,一定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不僅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負責,也是對自身的保護。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對規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延伸閱讀
《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包裝食品,應當在其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凈含量(規格)、食品小作坊名稱、登記證號、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生產日期、貯存條件、保質期等內容。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或者外置標簽牌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