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6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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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5-11-11 | 生效日期 | 2015-11-11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制糖企業自產氧化鈣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桂食藥監報〔2015〕6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氧化鈣》(GB 30614-2014)規定了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的技術要求。鑒此,企業(包括自產自用的企業)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生產許可后方可生產。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