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法函〔2015〕2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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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5-05-18 | 生效日期 | 2015-05-18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執法權限的請示》(皖食藥監法〔2015〕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九條不是對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授權,因此不能作為你局規范性文件中對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執法權限規定的依據。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可以在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中對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管派出機構的執法權限作出規定。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