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食監函〔2010〕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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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0-06-13 | 生效日期 | 2010-06-13 |
| 有效性狀態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 備注 | 暫無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檢驗機構:
根據《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7號),國家基本有機原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機構符合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工作的條件,可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工作,檢驗機構名錄、各機構承檢范圍及聯系方式見附件。
各檢驗機構在承擔生產許可檢驗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指定的承檢范圍內開展檢驗工作,不得超范圍檢驗。
(二)在總局指導下,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準確、高效地完成檢驗工作。
(三)未經總局批準,不得擅自將有關檢驗工作委托給其他檢驗機構。
(四)對在檢驗工作中發現涉及危害人身健康的質量問題,要進行深入研究,并及時報告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質檢總局。
(五)在檢驗工作中,要注重經驗和技術的積累,注重對檢驗人員的培訓,特別是要有針對性的開展檢測方法和技術的研究,不斷提高檢驗能力和檢驗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機構名錄及承檢范圍.xls
2、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機構聯系方式.xls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