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不減肥,五月徒傷悲。每到春夏季,就是減肥藥的銷售旺季,一些不法電商、微商抓住這個商機,開始銷售各種各樣的減肥產品,為了利益,在減肥產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違禁藥品成分。近日,望都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 情 簡 介
2020年10月,望都縣某村居民趙某在網上以398元購買了一款“KUAHA咖啡固體飲料”的減肥產品,該產品沒有任何生產許可編號,使其心生懷疑產品有問題,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該減肥產品含有違禁藥品“西布曲明”,經層層微商加價銷售,最終流入消費者手中。最終,高某、郭某、張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望都檢察院向望都法院提起刑事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望都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以微信及其經營服裝店為依托,在未取得特殊食品銷售許可證,以及沒有查明產品生產許可和合格證明的情況下,通過網絡電商、微商等形式以每包85元價格銷售給他人,在下線代理提出銷售的減肥咖啡含有違禁藥品“西布曲明”的情況下仍進行消費,涉及金額10.6萬余元。被告人郭某曾在被告人張某處購進減肥咖啡,在覺得購進價格高的情況下,自己購買封口機、攪拌機、咖啡味固體飲料粉、“西布曲明”等原料,在沒有生產許可及特殊食品銷售許可的情況下自制減肥咖啡,以每包55元的價格通過微信銷售給被告人張某等微商,涉及金額34萬余元。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郭某等人購買“西布曲明”用來制作減肥咖啡,仍以每公斤5000-6500元的價格將西布曲明銷售給郭某等人,甚至為他們生產減肥產品提供技術幫助,涉及金額6.5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被告人郭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銷售在二十萬元以上,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食品添加劑,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支持了檢察院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人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并且被告人郭某負擔十倍賠償金340萬元(其與高某對29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張某負擔十倍賠償金106萬元。
法 官 說 法
“西布曲明”到底有多毒?
“西布曲明”曾是一種西藥,屬于中樞神經抑制劑,最早用于治療抑郁癥,在臨床應用中發現,其減輕體重作用明顯優于抗抑郁作用。但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5日,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共收到西布曲明相關不良反應報告298例;歐盟、加拿大等國家也通過實驗證明“西布曲明”會導致嚴重心血管疾病風險,包括非致死性心梗、非致死性卒中、可復蘇的心臟驟停、心血管死亡等。
2010年10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知,決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市場上常見的減肥果凍、減肥糖果、減肥餅干和減肥咖啡等減肥食品中,都能追蹤到“西布曲明”的影子。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望都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食品安全犯罪,切實守護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