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12月16日原則通過的《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山東省將人工飼養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的屠宰管理一并納入調整范圍,實施畜禽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以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
近年來,隨著山東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公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肉食品消費量大幅增長。同時,質量安全隱患始終存在,基于利益驅使,屠宰病死病害畜禽和銷售注水肉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目前,山東省家禽屠宰量全國第一,驢、兔等畜禽屠宰也已經形成較大規模,迫切需要規范管理。2011年8月公布的《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調整對象僅針對生豬屠宰,將生豬之外的畜禽屠宰管理一并納入調整對象是本次《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立法的主要動因之一。
屠宰場所規劃與布局是屠宰管理的基本制度。山東省規定,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定點設置,并應當具備《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設置生豬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屠宰廠(場)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等條件。活禽交易市場的經營業主應當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區域內進行屠宰,活禽交易區域應當與市場其他區域相對隔離。
健全科學合理的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是肉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證。山東省將實施進廠(場)查驗制度、出廠(場)記錄制度、質量管理規范和品質檢驗制度以及問題產品報告、召回制度等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相關記錄、憑證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屠宰環節是連接畜禽產銷的關鍵環節,做好疫病防控對切斷病毒傳播鏈條至關重要。山東省規定向屠宰廠(場)派駐官方獸醫實施檢疫。符合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等條件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胴體以及分割、包裝的動物產品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檢疫標志。
此外山東省確定,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畜禽不適用《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供應少數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動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