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私設屠宰場,宰殺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案件。
龍巖市永定區的張某煌、傅某華聽說生豬屠宰、銷售利潤高、來錢快,于是做起了非法生豬屠宰、銷售的生意。2018年8月,倆人合伙租用永定區高陂鎮某被關停豬場,并將該關停豬場變為非法生豬屠宰點。2018年12月開始,張某煌、傅某華共收購13萬余元的生豬,各自將購買的生豬在未經檢驗檢疫直接載至該屠宰點,屠宰后自行出售給酒家或者他人。
2019年4月23日凌晨,龍巖市永定區農業農村局依法查處了該屠宰點,現場查扣已屠宰生豬6頭、待宰生豬21頭、屠宰刀具17把、鉤子6個。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煌、傅某華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其中被告人張某煌經營數額101300余元,被告人傅某華經營數額13153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被告人張某煌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傅某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2萬元。禁止被告人張某煌、傅某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釋法
為了促進生豬屠宰、銷售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預防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生豬產品進入我們的餐桌,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國務院曾出臺《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制度,同時要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和監督。
本案中,張某煌、傅某華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私設生豬屠宰場,屠宰的生豬也未接受相關的檢疫,擾亂了市場秩序??紤]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倆被告人屠宰的生豬是病死豬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有一部分生豬以及生豬產品被執法部門現場查扣,未流入市場。同時,案發后倆被告人又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主動上繳違法所得,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根據當地司法局對倆被告人的社區調查評估意見,倆被告人適合進行社區矯正條件,因此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處罰原則,法院決定對倆被告人判處緩刑,同時判令禁止他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