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范某某攜帶的獵狗在山場內發現一群猴類動物并將其中一只咬獲,后范某某將猴子進行處理后賣出,獲利1100元。經鑒定,涉案的野生動物制品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月7日,法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據裁判文書披露,被告人范某某,男,1965年出生于浙江省龍泉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5月4日,范某某(綽號“山羊膏”)到自戶龍泉市某山場采茶葉,并攜帶其馴養的7只獵狗同行。同日,范某某攜帶的獵狗在山場內發現一群猴類動物并將其中一只咬獲。猴子被咬死后,范某某驅趕獵狗并將猴子裝進塑料袋帶回家中。當晚,范某某將猴子進行了褪毛、清理內臟等處理。之后,范某某通過電話開始聯系買家。
經范某某詢問,毛某(另案處理)表示愿意購買。范某某遂按毛某要求將猴子進行剝皮,去除四肢筋蹄,稱重后猴子肉凈重10.8斤,商定總價款人民幣1100元。之后,范某某將處理后的猴子皮、筋蹄以及猴子腦髓存放于其家中的冰柜里。因當時在麗水,毛某遂交代范某某將猴子肉送至龍泉市城區的某水電站。當日下午,毛某從麗水返回,駕車到某水電站取回猴子肉后運至一有機魚館,將猴子肉冰存于魚館的冰柜中以便其日后食用。次日,毛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購買猴子肉的1100元錢轉給范某某。
2019年6月10日,經江西野生動植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的野生動物制品所屬物種為藏酋猴,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龍泉市人民檢察院委托,2019年9月10日,浙江大學生命科學學院丁某教授出具專家意見書,認為涉案物種為藏酋猴。
2019年12月27日,龍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范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向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范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證據確實充分。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已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一萬元,并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范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上繳國庫;范某某向法院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外,范某某必須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浙江省龍泉市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在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學習,完成公益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