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11月7日,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生食發1107第1號通知,伴隨著《食品衛生法部分修改法律》的實施制定了相關的政省令。
主要內容:
一、關于進口食品隨附衛生證明相關事項
1.對于進口食品強制要求以下乳制品必須隨附衛生證明,產品包括:奶油、黃油、奶酪(再制奶酪除外)、濃縮乳清、濃縮乳、脫脂濃縮乳、無糖煉乳、無糖脫脂煉乳、加糖煉乳、加糖脫脂煉乳、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奶油粉、乳清粉、濃縮乳清蛋白粉、酪乳粉、加糖乳粉及發酵乳。
2.根據《食品衛生法》第11條第1項指定的食品、添加劑為牲畜及家禽的肉和器官時,要出具相應的衛生證明。
3.進口生食用牡蠣及河豚時,需要提供出口國政府發行的衛生證明。另外,河豚被認為在后續可以進行魚類鑒別的未處理或者僅是摘除內臟的情況,無論生食用與否需隨附衛生證明。
二、器具和包裝材料相關的事項
日本器具容器包裝材料實施肯定列表制度,政令規定的實施該制度的材質包括以下幾類:
1.食品或添加劑用器具或容器包裝以合成樹脂為原材料或含有該物質的材料,只能使用規格規定的物質。
2.合成樹脂中不包括沒有熱可塑性彈性體的橡膠。
3.合成樹脂制的器具或容器包裝及其他材質的器具或容器包裝,且在與食品或添加劑的接觸面形成合成樹脂層時,視為“合成樹脂”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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