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案例解讀
張某決定開辦一家面粉加工企業,雇傭一些工人幫其生產面制品。開企業需要做很多事情,如雇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新開辦的企業進行注冊。一些朋友對他建言獻策,但他不知道新雇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必須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
專家說法
案中涉及的問題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必須考核上崗?如果沒有考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其實針對這些問題,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否則,根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首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因此,張某應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一句話點評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需要進行考核上崗。
編輯:foodq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