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國家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抽檢(GC19120000111030339),天津市北辰區鮮萬家蔬菜批發店經營的1批次韭菜樣品被檢出不合格。近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韭菜。受檢單位:天津市北辰區鮮萬家蔬菜批發店。該批韭菜經譜尼測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樣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的要求(標準要求≤0.1mg/kg,實測結果為1.2mg/kg)。
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
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于2019年6月26日啟動了經營環節的核查處置。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6月5日從天津市北辰區韓家墅批發市場外流動攤位購進韭菜5公斤,貨值金額35元,已全部銷售,違法所得5元。韭菜消費者購入后已食用,無人退貨,故未召回。因當事人無進貨票據,無法追溯進貨來源。
對企業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整改召回檢驗不合格的韭菜并上交整改報告和召回公告,消除社會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元;2.處罰款2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排查,韭菜農藥殘留量不符合相關要求是在種植過程中的農藥殘留,非經營環節人為添加。當事人接到檢測報告后立即配合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并對違法問題進行了整改,張貼召回公告,積極召回不合格韭菜,今后經營中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北辰區市場監管局已于2019年9月2日組織復查,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