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臺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18人涉黑案作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相關違法所得,責令退還被害人有關經濟損失;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單個或多個罪名,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1年不等,并根據犯罪情節分別并處沒收部分個人財產、罰金,追繳相關違法所得、責令退還被害人有關經濟損失或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
作為生豬批發商的被告人馬某
想與時任臺城二倉屠宰場正、副經理的被告人
朱某就、李某民長期勾結,
在行業內橫行霸道。
2014年7月
乘臺山市臺城街道生豬生產經營管理領導小組及生豬流通市場監督稽查隊被撤銷之機,被告人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經共謀后隱瞞上述組織已被撤銷的事實,私自成立“臺城生豬批發協會”,并組建新的“臺城生豬批發協會協管隊”,冒充政府組織進行地下執法,還通過被告人馬某揚糾集社會人員對生豬行業人員進行震懾、打擊、報復,通過被告人李某超對生豬入欄、屠宰等過程進行控制,勢力覆蓋了臺城各個農貿市場、生豬運輸行業、燒豬作坊。形成了以被告人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朱某彪、馬某揚、鄺某熾為固定骨干,被告人李某和、范某恩、余某權、李某洪、鄺某達、黃某良、譚某輝、馬某輝、李某超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架構明顯,組織成員固定,責任分工明確。
自2014年7月以來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針對臺城所有生豬批發商、豬肉零售商、豬血承包商、豬大腸收購商、豬肉運輸商、燒豬作坊等長期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百姓,大肆斂財,對臺城二倉屠宰場形成了非法控制,對臺城生豬行業形成壟斷,嚴重損害了生豬批發商、豬肉運輸商、豬肉零售商的合法利益,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生豬批發銷售行業鏈,嚴重擾亂了臺城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以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等18人應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被告人親屬、被害人、人大代表、法院廉政監督員、新聞記者及社會群眾超過100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