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一起走私案的一審判決,陳某、潘某、廖某分別被判有期徒刑7年、3年和1年。今年4月,廣東公安邊防海警部門查獲了一批非法外產肉類凍品貨物,當場抓獲陳某等涉案3名涉案人員,繳獲走私凍肉205.087噸。
2019年3月,陳某在阜沙鎮以59萬元的價格向黃某購買了“永航9”船用于走私貨物,為了躲避監管,陳某將船上的海圖機、AIS海關監管設備拆除。同年4月,陳某雇請潘某、廖某出海走私運輸貨物,潘某負責輪機,廖某負責駕駛。
4月13日上午,陳某等3人駕駛“永航9”貨船從珠海淇澳島出發前往外伶仃水域。當晚,3人在與香港相鄰外伶仃水域,向停泊在該處的一艘船只靠泊,并通過吊臂從該船過泊一批外產肉類凍品貨物到“永航9”船艙,隨后返航。
在航行到中山橫門水道附近水域時,船只被廣東公安邊防海警部門查獲,警方當場從船上查獲沒有合法證明的外產肉類凍品貨物一批,后被移送中山海關緝私分局處理。經檢驗,陳某、潘某、廖某駕駛“永航9”船偷運進境的貨物為外國產肉類凍品,包含雞腳、雞全翅、雞中翅、牛百葉、豬耳等共10個規格型號,共重205.087噸,其中105.73噸肉類凍品為來自境外疫區,屬于禁止進境的動物產品,其余99.35噸肉類凍品來自境外非疫區。凍品經拱北海關核定,偷逃稅款571702.96元。
法院認為,陳某組織3人參與走私,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由于陳某明確告訴過潘某、廖某是出海走私,雖沒有明確告訴走私貨物的種類,但兩人并沒有反對并繼續參與,作案主動、積極,所以兩人不屬于從犯。
近日,中山中院依法判決3名被告人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陳某、潘某、廖某有期徒刑7年、2年和1年,并處罰金120萬元、11萬元、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