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男子為防止筍變質使用硫磺進行熏制,生產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最終因此觸法被嚴厲懲處。近日,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
2017年10月20日,泰寧縣公安機關聯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告人徐某的制筍小作坊進行檢查時,發現徐某在生產筍制品的過程中使用硫磺、“吊白塊”等食品加工助劑生產筍制品。經查,徐某從2016年2月開始租賃該倉庫,收購附近村民壓榨過的“開倉”筍,為防止筍變質使用硫磺進行熏制,對已發生霉變的部分筍使用“吊白塊”進行清洗。徐某生產的筍制品抽檢后,筍片(筍干)二氧化硫0.66g/kg,筍絲二氧化硫0.78g/kg,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為不合格食品。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生產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據此,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