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荔波縣法院審結一起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受賄罪案件,當庭判處被告人劉波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劉波原系荔波縣小七孔鎮畜牧獸醫工作站獸醫師,負責轄區內動物防疫檢疫工作。
2018年8月遼寧沈陽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后,國家農業農村部、省農委、州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相繼發出通知,關閉生豬交易市場,禁止生豬跨省調運。
2019年初,長期從事生豬販運的商販莫某堂為逃避跨省監管,找到被告人劉波開具檢疫證明,以達生豬不僅健康、而且出欄于該鎮之目的。
劉波在未到現場開展實際檢疫的情況下,多次為莫某堂出具《動物檢疫證合格證》64份,導致原產于廣西的2233頭生豬未經檢疫,被運至黔南州內他縣屠宰銷售。劉波先后獲取“好處費”4.4萬元。
荔波縣監察委立案后,劉波如實供述罪行、退繳全部贓款,審理期間認罪認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劉波服判不上訴。
法官提醒:
負責疫情監管的國家工作人員責任重大,切莫心懷僥幸知法犯法,不顧人民舌尖上的安全,為非法販運生豬者打掩護,既破壞了國家防疫工作謀劃,也造成了疫情的擴散,違法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違法犯罪所得也會被沒收。
《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