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6年修訂后,野生動物保護法又將迎來一次修改。起因正是眼下的新冠肺炎疫情。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10日表示,已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并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
配套規定缺乏,檢查執法力度不夠
王瑞賀表示,正在研究于近期由常委會作出一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有必要進一步補充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擴大法律調整范圍,加大打擊和懲治亂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的力度。
王瑞賀說,野生動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已經引起了世界范圍內的高度重視。從近期發表的信息來看,這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很大可能是由野生動物傳染給人類并造成人際傳播引起的。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進一步健全野生動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強執法監督,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加強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源頭控制。
王瑞賀說,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動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當然,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這部法律在2016年作過一次系統修訂,確立了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從獵捕、交易、利用、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各個環節作了嚴格規范,特別是針對濫食野生動物等突出問題,建立了一系列科學、合理的制度。修改后的法律實施后,野生動物的保護狀況有所好轉。
王瑞賀說,但從各方面情況看,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相關配套規定沒有及時出臺、完善,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具體辦法、目錄、標準、技術規程等尚未及時出臺和完善。二是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不夠,對一些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市場沒有堅決取締、關閉,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場泛濫,相關產業規模很大,構成公共衛生安全的重大隱患。三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并且采用國際通行的名錄保護辦法。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補充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擴大法律調整范圍,加大打擊和懲治亂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的力度。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之后,多地對野生動物交易和養殖實行最嚴格的管控。云南省對2351家野生動物人工馴養繁育場所進行了封控管理,甘肅省關閉野生動物交易點167處。
馴養繁殖失控,商業利用加劇危機
中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委員周海翔在此間表示,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通篇只圍繞國家重點保護物種在利用的同時如何保護,給野生動物的大規模商業化利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不適應新形勢下的生態保護要求。“從生態系統平衡的角度看,每一個物種都是同等重要的。”
周海翔認為,出于公共衛生安全考慮,應當禁止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與交易,“這是矯枉過正,但也是必要之舉”。
“野生動物只屬于大自然。”10日,世界動物保護協會科學家孫全輝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2003年SARS疫情肆虐期間,社會上就有過一次關于禁食野生動物的大討論。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后,禁食野生動物又一次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話題。
孫全輝說,疫情爆發后不久,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史無前例地宣布,在疫情解除前暫停國內一切野生動物交易。臨時禁令的出臺主要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但客觀上有助于遏制市場對野生動物的需求,有利于促進野生動物保護。
孫全輝說,任何商業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都會增加人跟動物的密切接觸,都會增加公共健康風險,這種代價絕不是一個野生動物產業可以承擔的。受到貿易和需求的持續威脅,當前野生動物的整體生存狀況并不樂觀,繼續允許以逐利為目的商業利用只能加劇危機。“危機當前,繼續高談闊論如何利用野生動物真的不合時宜。”長痛不如短痛,永久叫停野生動物產業是形勢所迫、大勢所趨。
近日,解放軍總醫院呼吸科教授、原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分會與內科分會主委劉又寧撰文明確表示,“食用野生動物是不文明的生活習俗,已造成SARS與新型冠狀病毒的流行,應盡早立法嚴格禁止。”
“目前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幾乎是失控的狀態。”動物保護人士李波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也認為,這次疫情說明在野生動物利用方面一錯再錯,也暴露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他舉例說,目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問題,最主要的是對商業目的人工繁育規制不足。在現實中,對野生動物制品的非理性需求與消費,使得商業利用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可能獲取高額利潤,甚至使得商業利用成為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最重要動因,這在很大程度上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不相容的。
多位專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策略,應確立以“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的生存和發展及野生動物棲息地完整性保護”為重心。應以立法形式確保我國僅允許以科研、保護為目的進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嚴格禁止商業利用為目的的馴養繁殖活動。建立商業性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行業及經營主體的退出機制。同時將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的審批和監督,分別設立成獨立的兩套部門及體系,避免權力尋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