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10月24日,韓國食品安全處(MFDS)發布了第2019-489號公告,擬修改《食品等的標示標準》的部分內容,其主要內容如下:
1. 新設定總則及共同標示標準中的規定:
a. 在總則中新設定“新鮮農林產品、畜產品、水產品”的相關定義。
b. 在共同標示標準中新設現制現售食品的經營者在銷售時,在陳列柜或獨立標志牌的記載事項中可以不標示企業名稱、所在地的規定。
2. 修改個別標示事項及標示標準中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等的相關標示規定:
a. 在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的其它標示事項中新設定標示非醫藥品、非健康功能食品的規定。
b. 根據《食品法典》中的食品分類,將海鹽(天日鹽)、蜂蜜類、蜂王漿類再分為天然狀態食品,梳理其它標示事項。
c. 將食用肉加工品及包裝肉中的再包裝等相關標示規定移動至具體標示標準(附表1)中。
d. 刪除食用蛋的標示事項中營業場所名稱的標示。
3. 修改個別標示事項及標示標準中天然狀態食品的相關規定:
a. 生產者或生產者團體名稱修改為采集·生產者、采集·生產團體名稱或包裝企業名稱。
b. 在天然狀態食品上可標示采集、生產年份,新鮮食品類上可標示采集、生產日期。
c. 為了確認內容物而采用透明包裝的食品中,新鮮食品類可以不標示生產日期。
d. 根據《糧食管理法實施規則》,標示品質的農林產品、水產品及直接交易的農林產品、水產品上可以不進行韓文標示。
e. 流通的農林產品、水產品中,透明包裝食品可不進行韓文標示。
4. 明確規定各標示事項具體標示標準中水產品名稱標示,明確規定食品添加劑中混合制劑類原材料的名稱標示方法,修改營養成分標示允許的誤差范圍。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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